{{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6806578号“sep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190号
申请人:瑟派美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06578号“sep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838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7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425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