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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646619号“海利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阅读:307 2022-05-10 11:34:5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19646619号“海利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520号

   

申请人:广东昌华海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曾庆楠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9日对第19646619号“海利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海利”商标由申请人设计创立,于2001年注册并延续使用至今,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和推广,先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038574号图形商标、第12934645号图形商标、第25170895号“昌华海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H”图形申请人独立设计并公开使用的美术作品,争议商标注册损害申请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个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近似的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抄袭、复制及模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海利”商标的使用证据;
  2、“海利”产品实物照片;
  3、广告合同、发票;
  4、所获荣誉;
  5、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6、被申请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1年11月13日通过第176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吴壮锋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8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养宠物用笼子等商品上,2018年2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8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由广东省化州市海利集团有限公司不锈钢制管厂提出注册申请,后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名义由广东省化州市海利集团有限公司不锈钢制管厂名义变更为广东昌华海利科技有限公司,均核定使用在第21类卫生纸分配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于2017年7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用笼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的H图形,经过设计表现形式独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申请人提交的粤作登字-2016-F-00001937号作品登记书显示申请人所述的H图形作品首次发表时间为2003年7月1日,首次出版/制作日期为2003年7月1日,登记日记为2016年3月10日。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情况、商标使用情况等在案证据,在无相反证据加以反驳的情况下,本案可以认定申请人享有H图形作品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在构图设计、表现形式等方面如出一辙,难谓巧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广东省,亦增加了接触申请人作品的可能。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未经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另,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谭诗小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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