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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994056号“九珍堂”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14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疆佰利恒天然物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九珍堂健康药业(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1994056号“九珍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50428号决定,于2021年02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请求程序被依法予以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李娇娜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