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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777470号“圣同润 SUNTOURA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559号
申请人:北京圣同润幸福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77470号“圣同润 SUNTOUR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931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87379号“CSB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009932号“双成SHUANG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004922号“守信SHOU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086863A号“高亮牌 GAO LIANG LC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675706号“帝辰DI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