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56443045号“两益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06 2022-05-10 11:34:5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443045号“两益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7060号

   

申请人:昆明建新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6443045号“两益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4414号商标、第77944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期满未续展,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436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2年03月02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