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31291923号“巴布絲”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747号
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浅芷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华恒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对第31291923号“巴布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04867号“巴布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66518号“巴布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0799号“巴布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巴布豆”品牌形象及名称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与推广,已成为家喻户晓的童装品牌,2002年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被申请人将与“巴布豆”高度近似的名称注册为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若不被制止,必然会造成市场混乱,损害各方利益,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巴布豆”商标所获得的各项荣誉、实际使用证据材料;申请人企业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人维权获得支持的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恶意。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例证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30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9年2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雨衣、童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在申请书首页,申请人还援引了第38982203号“巴布豆”商标,但该商标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亦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鉴于申请人已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故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主张,我局不再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娜娜
张蕾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