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45398386号“S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08 2022-05-07 16:51:5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5398386号“S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65808号重审第0000001222号

   

申请人: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65808号《关于第45398386号“S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869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2847970号“SR REBORN SECR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现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第3467060号“S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出具的同意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复审商品上共存的《同意信》,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共存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与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公众的混淆,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本案中,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出具了《同意信》,双方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且该协议和两商标共存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局应当予以尊重。故,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一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2年03月03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