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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537430号“BURAN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951号
申请人:成都布拉诺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37430号“BUR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09736号“Bura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颖
邢妍
李海临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