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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101420号“松之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847号
申请人:S.凯齐瑞和普通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01420号“松之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91082号“TEAR OF THE P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公司为同一家公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代表相同产源,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登记证及其译文、申请人公司网站相关信息、申请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声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地址及引证商标地址一致,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经公证认证的声明及其公司登记证申请人英文名称为S.KECHRI AND CO G.P.,特定称谓为DORIKI POTOPOIIA,前述公司名称和特定称谓可以一起使用,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义S. KECHRI AND CO G.P. WITH THE DISTINCTIVE TITLE DORIKI POTOPOIIA一致。据此,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二者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王小源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