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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076076号“藏花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09 2022-05-06 10:09:28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3076076号“藏花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1731号

   

申请人:湖南藏花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76076号“藏花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会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地点名称,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如果不被核准注册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结果、相关判决、举证商标信息、产品销售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蔡婷
张玉广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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