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1528912号“江边酿酒RIPAR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858号
申请人: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28912号“江边酿酒RIPAR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19900号商标、第4953565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