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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第55253196号“极设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341号
申请人:江苏拍信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拍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53196号“极设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57239号“极宽带”商标、第19709342号“极 AR”商标、第24801289号“极客服JIKEFU”商标、第24405080号“极网”商标、第48107367号“极亦找 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有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室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室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