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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692928号“安宿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334号
申请人:成都桉树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高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92928号“安宿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626665号“宿安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异议阶段,权利状态尚不明确,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引证商标状态信息及引证商标申请人恶意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准予注册,为有效在先获得初步审定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关于引证商标注册人恶意情况,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