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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820347号“易视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298号
申请人:武汉和益致远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20347号“易视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150979号“易视达EASY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53713号“易视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662673号“易事达文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注销申请予以核准注销,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上,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易事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