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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770534号“福瑞视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094号
申请人:福瑞视联(沈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正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70534号“福瑞视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242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正在异议中,请求暂缓。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