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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857624号“达利世纪 DALI CENTU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83 2022-03-02 09:18:1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1857624号“达利世纪 DALI CENTUR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7605号

   

申请人: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57624号“达利世纪 DALI CENTU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41320号“正念及图”商标、第20812050号“元能量及图”商标、第19635992号“有家有艾及图”商标、第3271116号“达利”商标、第21337938号“心愿美及图”商标、第131215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广告;货物展出;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会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货物展出;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萍
康陆军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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