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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948845号“燕小二的店 MR.YAN'SHO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251号
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燕薯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48845号“燕小二的店 MR.YAN'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13943号“燕小二”商标、第17199111号“鄢先生 MR.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显著识别文字“燕小二”,两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糕、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食盐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糕、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