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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746409号“广润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297号
申请人:东莞市广润发灯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46409号“广润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45220号“广润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327572号“发到家广润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因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上,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中,且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计算机录入服务、商业审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复印服务、商业审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计算机录入服务、商业审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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