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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620401号“非日常派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549号
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620401号“非日常派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54334号“非常派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非日常派对”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并据此向申请人发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1]第W035550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6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非日常派对”构成,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表演(演出)等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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