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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49293号“DHA ORIGINS 55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515号
申请人:FERMENTALG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9293号“DHA ORIGINS 55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DHA”的专用权。申请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26875号“健康生活从550开始”商标、第10309606号“DHA DHA EPA 334 MG”商标、第16868137号“咔由 DHA”商标、第30386119号“智研 DHA 360°”商标、第16833181号“DHA智研360°”商标、第14652592号“DHA 智动情语 360”商标、第30384103号“DHA 智研 360”商标、第16833196号“DHA智研360°”商标、第14652605号“智研 DHA 360°”商标、第16833193号“DHA 智研 360°”商标、第16833192号“DHA 智研 360°”商标、第14652591号“智动情语 DHA 360”商标、第16833186号“DHA 智研 360°”商标、第5951409号“碧泊;DHA”商标、第14652600号“智研DHA 360°”商标、第16833179号“智研 DHA 360”商标、第16833187号“DHA智研360°”商标、第14652601号“DHA 智研 360°”商标、第16833185号“DHA 智研 360°”商标、第7826016号“鼎福 好妈妈 DHA”商标、第14652602号“DHA 智研 360°”商标、第11756948号“通威 鱼丸 DHA”商标、第16833198号“智研 DHA 360”商标、第14652606号“智研 DHA 360°”商标、第14652607号“DHA 智研 360°”商标、第16833197号“DHA智研360°”商标、第16833191号“DHA 智研 360°”商标、第16833180号“智研 DHA360°”商标、第19607536号“DHAA+”商标、第8903179号“起源”商标、第19360674号“起源”商标、第48915052号“@-DHA通力胶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十二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十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白粉膳食补充剂、婴儿奶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一核定使用的蜂蜜、婴儿配方奶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550”,与引证商标二至二十八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DHA”。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DHA”与引证商标二十九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ORIGINS”与引证商标三十、三十一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包含“DHA”,指定使用在蛋白粉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使用或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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