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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039181号“SFHTCJ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636号
申请人:绥芬河天成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39181号“SFHTCJ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14536号“PATHMN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经二审程序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倩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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