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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605101号“BASSU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541号
申请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05101号“BASS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19287号“BOSS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在“电子图书阅读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耳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庞敏
孙萍
康陆军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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