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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538129号“决策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059号
申请人:路顶(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38129号“决策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25584号“决策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决策力”与引证商标“决策动力”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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