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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6571号“优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阅读:251 2022-03-01 09:21:2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6396571号“优酷”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04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香港悦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谭家兴
  
  申请人因第6396571号“优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1026号决定,于2021年02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谭家兴提交其在2017年07月28日至2020年07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的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
  1、被申请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
  2、被许可使用人信息资料、废弃排污许可证及废弃检测证明;
  3、产品图片;
  4、产品销售发票;
  5、被许可人货款收据;
  6、纳税证据;
  7、在先判决书。
  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自相矛盾的自制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真正进入了市场流通领域,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金鹰亚太国际纸品(北京)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月13日被核准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等商品上。经续展,其商标专用权仍在有效期内。
  2、我局曾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075782号重审第0000000985号撤销复审决定书,认定复审商标在“钱包;书包;手提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牛皮;伞;皮垫;皮带(非服饰用);手杖;系狗皮带;裘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钱包;书包;手提包”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许可给广州市大兴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使用人)使用,被申请人为被许可使用人的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发票显示,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外销售了标有“优酷 youku”的钱包、手提包商品,再结合证据3产品图片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在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手提包”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钱包;手提包”商品与“书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包”商品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钱包;书包;手提包”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萍
康陆军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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