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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472385号“VANGUARD D-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632号
申请人: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472385号“VANGUARD D-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03144号“VANGU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912090号“VANGU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654485号“VANGU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532435号“VANGU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上述两商标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决定书、引证商标的档案信息、百度百科资料、品牌视觉识别系统提案、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在科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四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VANGUARD D-TECH”文字与引证商标二、四“VANGUARD”文字、引证商标三中显著标识文字“VANGUARD”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技术研究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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