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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168816号“罗斯蒙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29417号重审第0000001290号
申请人:罗斯蒙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29417号《关于第37168816号“罗斯蒙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21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55359号“罗斯蒙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异议程序在“电容器、电开关、配电箱(电)、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被不予注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除“电容器、电导体、限幅器(电)、电阻器、可变电感器、半导体”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结论,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
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经商标异议程序,核定使用在第09类“集成电路;半导体;衡量器具;量具;灭火设备;电池”商品上。
2、鉴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
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变压器(电);配电箱(电);接线柱(电);集电器;闸盒(电);电流换向器;闭路器;接线盒(电);电动调节装置;变压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整流器;断路器;继电器(电);电枢(电);逆变器(电);自动定时开关;电源插头转换器;传感器;电器接插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中文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容器;电导体;限幅器(电);电阻器;可变电感器;半导体”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半导体”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变压器(电);配电箱(电);接线柱(电);集电器;闸盒(电);电流换向器;闭路器;接线盒(电);电动调节装置;变压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整流器;断路器;继电器(电);电枢(电);逆变器(电);自动定时开关;电源插头转换器;传感器;电器接插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赵秀辉
高妍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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