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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0299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62262号重审第0000001198号
申请人:北京热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北辰联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62262号《关于第4602997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584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917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107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撤销被诉决定,应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二审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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