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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723763号“福达冷链 F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690号
申请人: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23763号“福达冷链 F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67123号“福达文旅”商标、第22742066号“福达文旅及图”商标、第28199554号“金福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福达”,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均为“福达”,已构成近似商标,即使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的同意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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