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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806438号“滇云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04596号重审第0000001200号
申请人:何国忠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04596号《关于第46806438号“滇云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94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99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第43001260号“滇云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郑婷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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