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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95101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35331号重审第0000001242号
申请人:新疆润康缘养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35331号《关于第4495101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45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1)京行终828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驳回引证的第10753654号“卤公主LUGONGZ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判决我局应当在已发生变化的事实基础上,对申请商标是否应当予以核准注册重新进行判断。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认为,引证商标已被决定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78期《商标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熊培新
刘畅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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