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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239929号“汪家小磨WANG JIA XIAO
M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31373号重审第0000001243号
申请人:杭州余杭区加金调料酱品厂
委托代理人:杭州思远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31373号《关于第42239929号“汪家小磨WANG JIA XIAO M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6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1)京行终78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3815420号“汪家老作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尚有一定差异。在此基础上,共存协议书明确载明申请商标的具体信息以及双方商标共存的意愿,足以证明引证商标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情况下,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亦存在差异,故申请商标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熊培新
郑婷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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