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3333416号“现代筑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637号
申请人: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33416号“现代筑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92449号“筑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非金属隔板、非金属板条、非金属建筑壁板、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在建筑玻璃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折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玻璃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2年03月02日
知美网|商标转让网|商标转让平台|转让商标|买卖商标|商标买卖|买商标|卖商标|商标交易|商标交易平台|商标购买|购买商标平台|商标出售平台|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申请|商标超市网|苏州商标查询|注册商标|苏州专利申请|申请商标|版权登记|商标公证|专利交易|条形码申请|双软评估|高企认证|科技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