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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721076号“mu designer lab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527 2022-04-29 13:47:1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7721076号“mu designer lab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452号

   

申请人:陈佳峰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21076号“mu designer lab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伸保护,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14688964号“COLLECTION MU”商标、第3640417号“MU COLLECTION及图”商标、第40096467号“MU COLLECTION”商标、第40104358号“MU COL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确。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注册信息、品牌简介、授权使用证明、直营店铺列表、参加展会资料、媒体报道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经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程序,在服装等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在鞋等商品上予以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三、四经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mu”,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牛敏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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