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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212995号“食分养 SHIFENY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379号
申请人:珠海食分养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12995号“食分养 SHIFEN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43439号“养”商标、第22582128号“养 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呼叫、整体外观、整体含义、实际使用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地域差距明显,面临不同的消费市场以及消费群体,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已在前期的生产生活中大量投入使用,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翟晶晶
张蕾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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