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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655232号“天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930号
申请人:王子晴
委托代理人:三河市玖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55232号“天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01098号“天份”商标、第12572436号“天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饮料(以奶为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汤;鱼制食品;水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食用油;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汤;鱼制食品;水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食用油;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饮料(以奶为主)”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李颖
龚丽娟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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