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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84761号“ER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837号
申请人:HYLIION INC.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84761号“ER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09524号、第19809562号、第24585613号、第29839400号、第29839408号、第29840797号、第29842724号、第29846432号、第29846475号、第29846491号、第29848816号、第29848856号、第29850040号、第29850053号、第29858050号、第29860370号、第29860696号、第29860708号、第29860731号、第29862959号、第298629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在构成元素、组成元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考虑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协议或针对引证商标提起商标行政程序,请求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电动动力总成和动力传动系统、用作电动陆地车辆用辅助电源的马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核定使用的陆地车辆传动轴、陆地车辆联动机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字母“ERX”及图形组成,其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以上商标字母构成相同,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静
杨夏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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