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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第54068033号“永明制药 神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6398号
申请人:永盛国际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068033号“永明制药 神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78555号“永明”商标、第9878790号“永明 ETERNAL BRILLIANCE”商标、第9878576号“永明号”商标、第14801770号“神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枇杷膏;燕窝梨膏;虫草鸡精;冰糖燕窝;龟苓膏;蜂王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糖果;茶饮料;饼干”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糖果;茶饮料;饼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雅楠
刘琰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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