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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8040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7287号
申请人:佛山市森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图远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040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75251号商标、第34775561号商标、第15762932号商标、第207925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亦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上述商标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