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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189116号“京馆涮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7286号
申请人:王聪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诺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89116号“京馆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良好内涵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79973号商标、第33496031A号商标、第51505691号商标、第519843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一段时间的使用与宣传,已经被消费者所熟知,与申请人产生特定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四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呼叫亦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腌制蔬菜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