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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446630号“诗酒天下第一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2263号
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鼎智尚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46630号“诗酒天下第一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经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且与申请人具有极强的指向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品牌价值相关材料、“汾”、“杏花村”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材料、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资质证明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之“第一”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且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综上,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陈辉
李艳燕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