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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32399号“旭格SCHXUG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2506号
申请人:任军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32399号“旭格SCHXU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49895号“旭格SX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审查仅在“塑料条、石棉石板、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防水包装物、封拉线(卷烟)、隔音材料”部分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娜娜
张蕾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