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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704168号“丽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2594号
申请人:湖北正欧地坪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04168号“丽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3351号“欧丽”商标、第27232754号“欧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含义、构成以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从未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本身最基本的区分性和识别性,可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翟晶晶
张蕾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