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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025922号“一泉贡水 谷帘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00 2022-06-24 16:56:3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9025922号“一泉贡水 谷帘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2498号

   

申请人:江西省科标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25922号“一泉贡水 谷帘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54484号“谷帘泉及图”商标、第58837896号“谷廉泉”商标、第15966630号“泉帘谷及图”商标、第1402665号“一泉及图”商标、第4228006号“一泉yiq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娜娜
张蕾

2022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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