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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61247号“tea no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2497号
申请人:深圳鼎加弘思饮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61247号“tea n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为消费者所熟知。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娜娜
张蕾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