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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068950号“麦田音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4192号
申请人:北京太合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068950号“麦田音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64442号“麦田”商标、第50359711号“麦田 麦田生活馆 MAITIAN LIFE HALL”商标、第29753346号“麦田剧场”商标、第29753346A号“麦田剧场”商标、第35760009号“麦田潮牌”商标、第50179851号“麦田造像”商标、第14277107号“麦田棉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已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麦田”,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柯佩佩
2022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