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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903135号“顺品郎 郎280及图”(三维标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8948号
申请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03135号“顺品郎 郎280及图(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的立体图形部分专用权,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保护范围仅限于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标志部分。申请人名下同样注册在3301群组上的三维商标通过放弃立体标志专用权后使得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取得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一张载有其他商标注册证、申请人、郎酒集团及关联公司的关系证明、领导视察、“郎”酒广告宣传、销售、纳税、行业排名、媒体报道、荣誉证书、商标监通知、不予注册决定、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等复印件的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的立体图形部分专用权主张于法无据,且相关公众仍将其作为申请商标的重要识别和组成部分,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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