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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815484号“源腾利 YTL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12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源腾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温州有祥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815484号“源腾利 YT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5042号决定,于2021年03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7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打磨”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取得复审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后一直对其进行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为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工厂照片;2、资质证书;3、宣传画册和包装;4、销售发票;5、工作服定制的微信聊天记录、合同及付款凭证及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黄应鲲440682197812071359于2011年8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打磨等服务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10月6日。2017年12月20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佛山市顺德区源腾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打磨”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为自制证据,其时间和真实性难以确定;证据2为“不锈钢管的生产及所涉及产所的相关环境管理活动”的认证等,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关服务;证据4为“不锈钢管”的销售发票,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5为“源腾利 YTL及图”工作服的相关资料,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翟晶晶
张蕾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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