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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顺利审结了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此案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试行后,南昌市辖区内全面推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以来办理的第一起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无牌防护服当品牌卖,攫取高额收益
自2021年10月起,被告人胡某某在南昌市进贤县一加油站附近的一处民房内,未经“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购买了无任何品牌标识的白板防护服并委托他人印制“福××”牌医用防护服的内包装袋、外包装纸箱、合格证及说明书后,通过自行包装医用防护服的方法冒充“福××”牌医用防护服对外进行销售,售价为每件9.2元至10元不等,共计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福××”牌医用防护服45870件,非法经营额达431114元,违法所得33594元。庭审中,被告人胡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罚。
法官: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43111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假冒注册商标财物。
判后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重要意义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打击涉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一号工程”的重要抓手。此案的快速宣判,对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新冠疫情期间,市场对防疫物资的需求迫切,被告人利用疫情防控之机销售假冒商品,不仅对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造成隐患,也扰乱防疫物资正常供应,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防疫商品应当通过正规药店等渠道采购,谨防上当受骗。
下一步,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将继续落实南昌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要求,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专业化及程序集约化水平,不断加强辖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彰显“三合一”审判在加大保护力度、促进适法统一方面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