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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涉及著作权纠纷、假冒商标、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发行侵权盗版出版物等领域。
2021年,武汉市积极推动实施《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不断加大对专利权、商标专有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领域行政与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提升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武汉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遴选了一批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意义和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案例,向社会予以公布。
林某某诉武汉衣丝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林某某创作完成某款服装设计作品并获准著作权登记。2019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武汉衣丝梦商贸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的一款男夹克上装设计涉嫌侵犯其涉案服装设计作品,遂诉请判令被告停止其侵害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4000元。
武汉市中院审理认为:涉案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被告辩称的所谓“一键代发”销售模式,改变的只是商品转递距离,直接交易双方仍是被告和其客户。综上,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原、被告服判,一审判决生效。该案为服装设计作品及其权利来源的认定提供了一定指引,同时针对“一键代发”模式销售侵权服装的责任认定提出的裁判思路,对同类型案件的办理也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将从他处购买的假冒“金牛角”牌铜分集水器销售给马某某。经查,上述假冒产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90850元。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利用“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环节,引导公安机关深挖上下游犯罪,追捕漏犯,进一步完善本案证据。2021年6月21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认定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该案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侦查环节,在审查逮捕环节依法引导公安机关深挖上下游犯罪、追捕漏犯,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要求落到实处。
宜昌善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犯“muRata”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1月25日,宜昌善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隶属武汉海关的天河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高频电感,申报价格为635万元。由于此批货物与该关此前查获的侵权货物有众多相似之处,查验关员迅速查验并紧急对相关的报关单追加布控指令。
经查,发现侵犯“muRata”商标权的高频电感共计528万个,申报货值2180万美元,总计约1.4亿元,该关迅速将该批货物依法扣留,并将有关线索通报湖北省公安厅和武汉市公安局。该案是武汉关区近年来查获的侵权商品数量最多、商品价值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
江品居百货商行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武汉市黄陂区江品居百货商行通过网络购进瓶体和包装盒上标注“飘柔”“舒肤佳”等注册商标的产品进行销售经营。
经查,涉案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合计671639元。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销售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651箱、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发露空瓶7箱、罚款134327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追诉。该案是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靶向式执法”“订单式打假”的重要体现。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原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为我国光通信领域知名企业。2017年9月,原告安排周某某接替原告技术人员的工作,后周某某离职去被告工作。
2018年5月7日,被告申请涉案发明专利,记载发明人为周某某等5人(即本案众第三人)。原告认为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属原告,故提起诉讼。武汉中院围绕被告、众第三人对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所做的实质性贡献及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进行了审理,判令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原告。
本案中,武汉中院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作出了涉案发明专利系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规范了人才流动和企业竞争秩序。
李某某利用网店发行侵权盗版出版物案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发现某网店大量销售《毛泽东选集》等侵权盗版图书。执法人员千里追书取证,成功查获侵权盗版图书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10532册。2021年4月,该案线索依法移送至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循线跟踪,扣押库存盗版书籍。
经查,李某某通过某网店销售侵权盗版书籍的非法经营额达791436.7元。2021年10月9日,李某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该案犯罪分子利用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盗版书,取证难度较大,执法部门通力协作,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手段,迅速破获该案,彰显了执法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三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涉案商标Mind Bridge于2008年1月在中国获准注册,核定类别为第25类。商标持有人将其商标独家授权原告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使用。2011年12月,被告武某某注册Mind Bridge被诉商标,核定类别为第9类。武某某注册成立上海潮尚眼镜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被告武汉雅格柏林贸易有限公司加盟该品牌。原告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诉商标禁用,判令各被告承担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责任,判赔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武汉市中院审理认为,三被告行为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损失。
该案中,法院没有简单、机械地以驰名商标作为判定依据,而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对司法保护空间进行了适当拓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