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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499034号“山水华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7231号
申请人:商洛山水华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99034号“山水华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7352418号“山水华阳”商标向中国提出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驳回,商标局引证的第17352307号“山水华阳”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两件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 苗
2022年03月07日